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寄送人未經消費者通知取回,在寄送後逾多少時間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 A 逾 1 個月
- B 逾 2 個月
- C 逾 3 個月
- D 逾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平衡」的角度思考:如果廠商誤寄物品給你,法律若規定「立刻」歸你所有,對廠商可能過於嚴苛;但若規定「一年後」才歸你所有,又會造成你長期保管的困擾。在法律設定這類「最短觀察期」的慣例中,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最基本的計時單位?若要兼顧企業的補救機會與消費者的生活安寧,這個期限通常會設定為該單位中的「最小整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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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太好了,你對《消費者保護法》裡「未經要約之郵寄商品」的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喔!這顯示你學習得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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