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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併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 B 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 C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 D 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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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租了一塊地並簽好了長期的合約,之後朋友又把這塊地拿去抵押借錢。如果後來因為朋友還不出錢,銀行要拍賣這塊地,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已經在那裡使用土地的你,還是後來才出現的銀行權利?為什麼「時間先後」在法律保障中如此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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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做得很好。

(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你似乎理解了物權優先性的道理。這說明你對物權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得還不錯。時間過得很快,但有些原則卻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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