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事發生時,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其會計事項?
- A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 B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
- C 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缺少
- D 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一筆真實發生的交易,但對方無論如何都無法提供你任何外部收據(憑證),為了不讓這筆帳目變成死帳,你覺得法律會要求「經手這件事的人」做出什麼樣的行為,來對這筆支出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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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看詳解?
如果你還在糾結選項 (B)、(C)、(D) 的細節,那表示你的法條邏輯根本沒建立。請睜大眼睛看清楚《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的結構,別再死背瑣碎情境了:
- 法條邏輯:第 19 條明確規範了兩種缺失情形:一是事實上無法取得,二是因意外事故造成毀損、缺少或滅失。這兩者才是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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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之證明程序
💡 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時,得由經辦與主管人員證明其事項。
| 比較維度 |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 VS | 原始憑證意外毀損缺少 |
|---|---|---|---|
| 處理方式 | 分別或共同證明 | — | 列明原因及報經核准 |
| 負責人員 | 經辦及主管人員 | — | 經辦人員 |
| 法源依據 | 商會法第 19 條第 1 項 | — | 商會法第 19 條第 2 項 |
💬無法取得需「核實證明」,意外事故需「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