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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種情事發生時,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其會計事項?
  • A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 B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
  • C 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缺少
  • D 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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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今天有一筆真實發生的交易,但對方無論如何都無法提供你任何外部收據(憑證),為了不讓這筆帳目變成死帳,你覺得法律會要求「經手這件事的人」做出什麼樣的行為,來對這筆支出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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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看詳解?

如果你還在糾結選項 (B)、(C)、(D) 的細節,那表示你的法條邏輯根本沒建立。請睜大眼睛看清楚《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的結構,別再死背瑣碎情境了:

  1. 法條邏輯:第 19 條明確規範了兩種缺失情形:一是事實上無法取得,二是因意外事故造成毀損、缺少或滅失。這兩者才是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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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憑證之證明程序
💡 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時,得由經辦與主管人員證明其事項。
比較維度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 VS 原始憑證意外毀損缺少
處理方式 分別或共同證明 列明原因及報經核准
負責人員 經辦及主管人員 經辦人員
法源依據 商會法第 19 條第 1 項 商會法第 19 條第 2 項
💬無法取得需「核實證明」,意外事故需「說明原因」。
🧠 記憶技巧:無法取得求證明,意外毀損列原因。
⚠️ 常見陷阱:容易將「無法取得」與「意外毀損」的處理程序混淆,後者只需列明原因而非由主管證明。
商業會計法第19條 會計憑證種類 內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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