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得移請立法院覆議之事項?
- A 法律案
- B 預算案
- C 大赦案
- D 條約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覆議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執行機關(行政院)在面對未來必須「常態性執行」或「高度影響施政資源」的法規與計畫感到窒礙難行時,能有救濟途徑。請比較看看:在所有的國會決議事項中,有哪些是屬於長期性、規範性的『通則』或『計畫』?而哪一種事項屬於非常態性、賦予特定恩給性質的『特別處置』,以至於它在性質上並不適合由行政院以『難以執行』為由要求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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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覆議權的適用範圍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很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核心依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案有「窒礙難行」之處時,可以經由總統核可,在該案送達行政院後的 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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