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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屬於要約?
  • A 價目表之寄送
  • B 刊登廣告徵求工讀生
  • C 擺設自動販賣機
  • D 法院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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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一個例子是『只要你照著規則做(例如付錢或點頭),契約就直接成立,老闆完全沒有餘地再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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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關鍵差異!這在民法與行政法理的基本功中,是區分契約是否成立的核心。這道題目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意思表示的「確定性」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法律性質的定性: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本題的正解為 (C) 擺設自動販賣機。根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自動販賣機將貨物標價並陳列於機台內,其內容已具備契約成立的必要之點(商品與價格),一旦消費者投幣(承諾),買賣契約即刻成立。相比之下,選項 (A) 價目表之寄送 屬於同條項後段之規定,僅視為「要約之引誘」;而 (B) 徵求工讀生與 (D) 法院拍賣公告,在性質上都是為了誘發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投遞履歷或投標),發布者保有最終是否締約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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