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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乙以廣告聲明對拍得野生臺灣黑熊的照片者給予報酬。甲因乙的懸賞廣告而完成野生臺灣黑熊的攝影著作,然丙為最先完成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 B 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
  • D 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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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人因為他人的金錢誘因(如報酬)而獨立完成了一件藝術作品時,若雙方在事前完全沒有針對「作品的主權」進行任何約定,基於保護「實際創作者」的精神,法律通常會將權利判給「出錢的人」還是「實際動手創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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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懸賞廣告」的複雜法律關係,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民法觀念非常扎實。

懸賞廣告與著作權的歸屬

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報酬請求權」與「權利歸屬」的分野。依據民法第164條第4項規定,懸賞廣告對於所完成之行為,若未在廣告中特別聲明要求一定權利之讓與,該權利(如本題的攝影著作權)自然依法歸屬於實際完成創作的攝影者。因此,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甲當然取得其拍攝照片的著作權,選項(A)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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