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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乙以廣告聲明對拍得野生臺灣黑熊的照片者給予報酬。甲因乙的懸賞廣告而完成野生臺灣黑熊的攝影著作,然丙為最先完成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 B 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C 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
  • D 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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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人因為他人的金錢誘因(如報酬)而獨立完成了一件藝術作品時,若雙方在事前完全沒有針對「作品的主權」進行任何約定,基於保護「實際創作者」的精神,法律通常會將權利判給「出錢的人」還是「實際動手創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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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懸賞廣告中關於「權利歸屬」與「給付效力」的法律核心!本題正確答案為 (A),這涉及了法學大意中極易混淆的細節。根據民法第 164 條之 1 的規定,因完成懸賞廣告行為而可取得之權利(如本題中的攝影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行為人(即拍攝者甲),除非廣告中另有聲明歸屬於廣告人乙。這保護了創作者在法律關係中的原始地位。

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與效力規範

關於其他選項,我們必須釐清懸賞廣告的「先成主義」。依據民法第 164 條,報酬請求權應由最先完成行為的丙取得,而非後完成的甲,因此甲無法主張共同取得(選項 B 錯誤)。此外,若乙在已知丙才是第一人的情況下(惡意),仍給付報酬給僅是「先通知」的甲,依同條第 3 項,廣告人明知丙為最先完成者時不具善意,故不適用義務消滅規定,乙對丙的給付義務並不消滅(選項 C 錯誤)。最後,法律為了保障社會誠信,於第 164 條第 4 項明定,即便行為人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如丙),仍可準用規定取得報酬請求權,故選項 D 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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