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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於大學校園內擺設裝有自煮咖啡設備之自動販賣機,外面標示各種咖啡之價格。關於甲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約引誘
  • B 推定要約
  • C 視為要約
  • D 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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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賣方已經把商品擺出來、價格也寫死了,且設定成『只要你按照指示付錢,就能立刻拿到貨』的自動化狀態時,這代表賣方對於賣出這件商品,是已經表達了『最後確定的意願』,還是只是想吸引你過去跟他再商量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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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之規定。當商家將貨物標定賣價並陳列時(如自動販賣機或貨架),因內容已十分具體明確,法律規定這視為要約。這意味著消費者只要投幣或拿取商品(承諾),買賣契約就直接成立,不需要賣方再做額外的確認。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基礎概念題 (Easy)。它是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最經典的範例,掌握這個關鍵點,就能在民法總則的契約成立章節拿到基本分!
📝 貨物標價陳列之性質
💡 標定賣價之貨物陳列,法律明文規定其為要約而非引誘。
比較維度 貨物標價陳列 VS 價目表寄送 / 廣告
法律性質 視為要約 要約之引誘
法源依據 民法154條2項前段 民法154條2項後段
法律拘束力 受要約效力拘束 不具拘束力
行為目的 直接達成契約 促使他人向其要約
💬標價陳列具備要約效力,他人一經承諾(如投幣)契約即成立。
🧠 記憶技巧:標價陳列是「要約」,價目寄送是「引誘」。
⚠️ 常見陷阱:容易與廣告或價目表混淆,誤選為「要約之引誘」。需注意民法第154條明確使用「視為」一詞,賦予其要約之法律效力。
要約之引誘 意思表示之合致 契約成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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