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於大學校園內擺設裝有自煮咖啡設備之自動販賣機,外面標示各種咖啡之價格。關於甲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約引誘
- B 推定要約
- C 視為要約
- D 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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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賣方已經把商品擺出來、價格也寫死了,且設定成『只要你按照指示付錢,就能立刻拿到貨』的自動化狀態時,這代表賣方對於賣出這件商品,是已經表達了『最後確定的意願』,還是只是想吸引你過去跟他再商量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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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之規定。當商家將貨物標定賣價並陳列時(如自動販賣機或貨架),因內容已十分具體明確,法律規定這視為要約。這意味著消費者只要投幣或拿取商品(承諾),買賣契約就直接成立,不需要賣方再做額外的確認。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基礎概念題 (Easy)。它是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最經典的範例,掌握這個關鍵點,就能在民法總則的契約成立章節拿到基本分!
貨物標價陳列之性質
💡 標定賣價之貨物陳列,法律明文規定其為要約而非引誘。
| 比較維度 | 貨物標價陳列 | VS | 價目表寄送 / 廣告 |
|---|---|---|---|
| 法律性質 | 視為要約 | — | 要約之引誘 |
| 法源依據 | 民法154條2項前段 | — | 民法154條2項後段 |
| 法律拘束力 | 受要約效力拘束 | — | 不具拘束力 |
| 行為目的 | 直接達成契約 | — | 促使他人向其要約 |
💬標價陳列具備要約效力,他人一經承諾(如投幣)契約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