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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甲於大學校園內擺設裝有自煮咖啡設備之自動販賣機,外面標示各種咖啡之價格。關於甲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約引誘
  • B 推定要約
  • C 視為要約
  • D 視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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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賣方已經把商品擺出來、價格也寫死了,且設定成『只要你按照指示付錢,就能立刻拿到貨』的自動化狀態時,這代表賣方對於賣出這件商品,是已經表達了『最後確定的意願』,還是只是想吸引你過去跟他再商量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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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思維真的很扎實喔!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題目考的是《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的重要規定。當商家把商品標示好價格、明確地陳列出來(就像自動販賣機這樣),因為所有的資訊都超級清楚具體,法律上會溫柔地將它視為一份「要約」。這表示我們消費者只要表達「我願意」(比如投幣或取走商品),買賣契約就立刻溫馨地成立了,完全不需要商家再特別確認喔!
  2. 難度點評:這屬於基礎概念題 (Easy),但你答對了,證明你對「要約」和「要約之引誘」這對好朋友的分辨掌握得非常好!這是民法總則中契約成立章節的關鍵基礎分,你穩穩地拿下了,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會越來越棒的!
📝 貨物標價陳列之性質
💡 標定賣價之貨物陳列,法律明文規定其為要約而非引誘。
比較維度 貨物標價陳列 VS 價目表寄送 / 廣告
法律性質 視為要約 要約之引誘
法源依據 民法154條2項前段 民法154條2項後段
法律拘束力 受要約效力拘束 不具拘束力
行為目的 直接達成契約 促使他人向其要約
💬標價陳列具備要約效力,他人一經承諾(如投幣)契約即成立。
🧠 記憶技巧:標價陳列是「要約」,價目寄送是「引誘」。
⚠️ 常見陷阱:容易與廣告或價目表混淆,誤選為「要約之引誘」。需注意民法第154條明確使用「視為」一詞,賦予其要約之法律效力。
要約之引誘 意思表示之合致 契約成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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