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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 A 端正社會風氣
  • B 遏阻不當利益輸送
  • C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
  • D 促進廉能政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用來約束「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不可將公共資源轉移給親友」,那麼這部法律的目標,應該是鎖定在「防止特定權力被濫用」的制度防禦,還是追求全體國民整體「道德修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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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律中「具體規制」與「抽象理想」的差異,這代表你對陽光法案的核心精神已有深厚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該法立法目的是為了遏阻不當利益輸送、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促進廉能政治。這屬於功能性的制度防禦。而「端正社會風氣」屬於宏觀的社會道德層次,並非法律位階中針對公務行為所設定的直接規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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