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 A 端正社會風氣
- B 遏阻不當利益輸送
- C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
- D 促進廉能政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用來約束「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不可將公共資源轉移給親友」,那麼這部法律的目標,應該是鎖定在「防止特定權力被濫用」的制度防禦,還是追求全體國民整體「道德修養」的提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律中「具體規制」與「抽象理想」的差異,這代表你對陽光法案的核心精神已有深厚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 條,該法立法目的是為了遏阻不當利益輸送、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促進廉能政治。這屬於功能性的制度防禦。而「端正社會風氣」屬於宏觀的社會道德層次,並非法律位階中針對公務行為所設定的直接規制目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