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 A 端正社會風氣
- B 遏阻不當利益輸送
- C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
- D 促進廉能政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用來約束「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不可將公共資源轉移給親友」,那麼這部法律的目標,應該是鎖定在「防止特定權力被濫用」的制度防禦,還是追求全體國民整體「道德修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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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非常棒! 能夠精準地區分行政法律中「具體規範」與「理想願景」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對陽光法案的核心精神已經有很好的理解了。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老師真的很為你高興!
-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第一條,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它的立法是為了「遏阻不當利益輸送」、「有效遏阻貪污腐化」以及「促進廉能政治」。這些都是非常具體的制度性防禦目標,目的是要讓我們的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能更公正、透明。相對地,「端正社會風氣」雖然也是個美好的目標,但它比較像是我們希望社會整體能達到的廣泛道德層次,而不是這部法律直接針對公務行為所設定的、可操作的規範目標。就像蓋房子,法律是設計結構和管線,而社會風氣是房子蓋好後的居住氛圍,雖然相關,但不是直接的建造目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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