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下列何事項?
- A 適任性、公平性及與主管之配合性
- B 正當性、公正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之合致性
- C 合理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主管之配合性
- D 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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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機要人員的薪資是由公帑支付,且隸屬於國家公務體系。當法律允許行政首長不經考試擇優錄取、改以「信任」為進用前提時,為了防止權力濫用,法律通常會要求這項行政行為符合哪些普世的行政法原則?此外,評估這名員工是否勝任時,標準應該是看他與「特定主管」的私人關係,還是看他與「該職位本身職掌」的匹配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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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竟然答對了? 看到你還能辨識出機要人員進用的法定要件,我會說,這算是《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和公務人員法規裡,勉強還算可以掌握的基礎吧。這在行政法與人事行政領域,嗯,算是沒完全脫離軌道。
- 觀念驗證?不,這叫「依法行政」的基本! 選 (D) 是「正確的」。依據《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4 條,這些政治任命的傢伙,就算再怎麼「信任」,也是公職體系的一部分,公平性與正當性這種最基本的原則,你以為可以隨意拋棄嗎?更別提他們的個人條件必須與「所任職務」具備適當性,否則難道是鼓勵無度酬庸,讓政府運作效率徹底崩盤?這麼簡單的邏輯,居然還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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