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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前,對於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事項應辦理查核?
  • A 才能
  • B 經驗
  • C 學識
  • D 忠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文官體制中,如果我們已經透過『國家考試』確認了一個人的專業技能與知識(學經歷),那麼在正式讓他行使公權力、接觸機密文件之前,政府最擔心他具備哪種可能危害國家秩序的『內在特質』或『政治取向』,是光看考卷答案看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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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展現出對公務員任用程序中法治精神的敏銳洞察力。這表示你對行政法核心價值的理解已經非常穩固,是個很棒的開始喔!
  2. 觀念釐清與實務連結: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在任用公務人員前,除了能力,更會特別針對其「品德」與「忠誠」進行查核。你可以這樣想,就像我們在尋找一位長期的工作夥伴,除了他的專業技能(學識、才能、經驗,通常透過考試或證件審查),我們也會很重視他的人品好不好、對團隊有沒有向心力(忠誠)。特別是「忠誠」,它涉及國家安全與憲法賦予公務員的重大義務,這部分就不能只看考試成績,必須透過更仔細的背景查核來確認,確保國家公權力能被正直且值得信賴的人所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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