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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4 題

關於教師因公涉訟,教師法有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各服務學校定之
  • B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 C 教師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 D 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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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保障涉及到『全國統一性』的經費預算與法律程序,從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則』與『制度性保障』的角度來看,這類細部辦法的制定權限,通常會交由第一線的『執行單位』自理,還是由最高層級的『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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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教師因公涉訟之相關法規,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根據教師法第31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非由各服務學校自行訂定,因此選項A的說法與法條不符。此外,依據同法第31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可知選項B為正確敘述。而同條第二項後段亦規定,「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此即為選項C的法令依據。綜上所述,選項A之敘述明顯違背法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為本題要求選出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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