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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 二 題

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提出解僱計畫書,勞雇雙方並應就該計畫書進行協商,此項規定之意義為何?試論述雇主未依法進行協商之效力為何,以及對勞動契約之終止是否有何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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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點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解僱計畫書與協商機制的立法目的(保障勞工權益、落實預警機制與勞資自治)。接著,針對未協商的法律效力,必須清楚區分「公法上行政處罰」與「私法上契約終止效力」,並引述司法實務見解(取締規定說)來說明違反程序是否會導致實質解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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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雇主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進行協商,係落實「預警機制」與「勞資自治」之核心規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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