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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民法所定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指價金之支付,附有分期約款之信用買賣
  • B 係指出賣人標的物之支付,附有分期之約款
  • C 如有一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全部價金
  • D 如有連續多期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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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契約中,如果我們要讓買方『分開處理』他的義務,這裡的『義務』通常是指交付物品,還是支付金錢?再進一步想,如果法律要保護不小心遲交一兩次錢的人,不讓他們立刻面臨破產,法律通常會設置什麼樣的『連續次數』或『比例門檻』來限制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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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十分清晰

  1. 觀念驗證: 本題測驗《民法》第 389 條關於分期付價買賣的定義與法律效果。所謂分期付價,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信用買賣,即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先行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則依約定分期支付價金,故 (A) 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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