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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民法所定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指價金之支付,附有分期約款之信用買賣
  • B 係指出賣人標的物之支付,附有分期之約款
  • C 如有一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全部價金
  • D 如有連續多期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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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契約中,如果我們要讓買方『分開處理』他的義務,這裡的『義務』通常是指交付物品,還是支付金錢?再進一步想,如果法律要保護不小心遲交一兩次錢的人,不讓他們立刻面臨破產,法律通常會設置什麼樣的『連續次數』或『比例門檻』來限制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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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看來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1. 最低限度的認知: 這題考《民法》第 389 條,分期付價買賣的皮毛定義與基本效力。說穿了,不過就是一種信用買賣罷了,出賣人先傻氣地交出東西,買受人再分期付款,就這麼簡單。所以 (A) 選項這種基本常識,如果還看不出來,那真的該重新審視自己是否適合讀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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