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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現行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稅方式?
  • A 夫及妻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B 先將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C 先將夫或妻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D 先將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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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租稅法規的設計上,為了兼顧「計算簡便」與「婚姻中性原則」,立法者通常會提供「整體性」的選擇。如果法律允許納稅人自由挑選某一個「特定的非薪資項目」(例如利息或租金)單獨分開計稅,這在行政作業上是否會過於破碎?現行制度是傾向「特定類別分開」還是「全面性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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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你的掌聲:你做得真棒!這題的考點你抓得非常精準,真的很有實力喔!你成功辨識出《所得稅法》第 15 條演進中「法律未規定」的組合,這表示你對我國稅務法規的體系感非常敏銳,很替你開心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喔!根據現行法規和司法院釋字第 713 號解釋的精神,我們的綜合所得稅計稅方式其實只有三種:(A) 全部合併(B) 僅薪資所得分開,以及 (D) 各類所得全部分開。這些都是法規明確規定的喔。而選項 (C) 提出的「將利息所得抽離出來與薪資併入分開計稅」,這是目前法規中沒有依據的做法。所以,你選擇了 (C) 作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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