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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現行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稅方式?
  • A 夫及妻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B 先將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C 先將夫或妻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D 先將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合併計算稅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租稅法規的設計上,為了兼顧「計算簡便」與「婚姻中性原則」,立法者通常會提供「整體性」的選擇。如果法律允許納稅人自由挑選某一個「特定的非薪資項目」(例如利息或租金)單獨分開計稅,這在行政作業上是否會過於破碎?現行制度是傾向「特定類別分開」還是「全面性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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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所得稅法》第 15 條演進的掌握度。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未規定」的組合,顯示你對我國稅務法規的體系感非常敏銳。
  2. 觀念驗證: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第 15 條,計稅方式有三:(A) 全部合併(B) 僅薪資所得分開、以及 (D)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一方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其餘一方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合併計算。選項 (C) 擅自將「利息所得」抽離出來與薪資併入分開計稅,於法無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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