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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公務員,於某年因原訂預售屋完工交屋,乃委託仲介公司 A 將其原有住宅出售,取得房地總價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並由其中支付 A 公司百分之三新臺幣 30 萬元之仲介費用。試說明甲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薪資所得外,有無其他應申報之所得?甲如認其出售房屋價額低於其原購入價格,得否不按財政部核定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計算所得?甲如主張應扣除相關費用,其舉證責任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或甲負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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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題財稅法,我們先來拆解題目。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綜合所得稅」實例題,題目雖然不長,但隱藏了三個獨立的問號,代表閱卷委員預期看到三個層次的推論。在考場上,千萬不要把它寫成一坨,要按問號分點分段。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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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綜合所得稅之申報、計算原則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依據題目之三個設問,可分為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甲出售原有住宅所得之所得稅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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