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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三、甲醉心發明,散盡家產,終於成功取得專利權,出售該項專利權得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並申報該年度之收入額 800 萬元,成本費用則高達 850 萬元。稅捐稽徵機關請其就成本費用檢附相關憑證以資證明,甲無法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遂將其成本費用核減為零,逕以 800 萬元之收入額為應稅所得額,依累進稅率計算課稅。試問:就上開稅捐稽徵機關將甲之成本費用核減為零之認定,是否妥當?為減除成本費用,甲對於所得之類型,得提出何種主張?(35 分)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公布】 第 14 條(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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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財稅法,不要一看到數字就慌張。我們來拆解這道題目的思考層次。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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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以下兩項爭點:

  1. 核心爭點一: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憑證時,稽徵機關逕予核減為零並以毛收入課稅,是否違反客觀淨值原則與推計課稅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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