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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經營貨物進出口買賣公司,於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列報其營業收入、進貨成本與營業費用,各自為若干元。其中,列報為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部分,因所列舉開立發票遭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係屬於向非實際進貨對象之虛設行號乙所購進發票,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據此乃將上開發票上所列金額全數予以剔除,重新計算甲之營利事業應稅所得額而為課稅。甲主張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系爭之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全額予以剔除,實不合理,係違反企業受憲法保障生存權,上開主張是否有理?又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是否適法?(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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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分析題目的層次。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推計課稅+憲法基本權」的綜合考題。請跟著我這樣想: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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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以下兩大爭點:

  1. 附帶爭點:法人基本權之保障與量能課稅原則。 營利事業(法人)主張課稅處分侵害其「生存權」是否於法有據?若無,應轉換為何種基本權保障?
  2. 核心爭點: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時之營所稅成本費用認列與推計課稅。 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列報成本費用,稽徵機關得否將成本費用「全數剔除」?抑或應先調查實際交易、金流、物流、進銷存及業務必要性;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再依推計課稅方式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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