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申報民國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其植牙費用列報醫藥費用作為列舉扣除額,計算淨額繳納所得稅。嗣後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該植牙費用予以剔除並命為補稅之處分,惟並未說明剔除之理由。甲認為該補稅處分未記明理由已構成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若甲之主張有理由,則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中說明剔除之理由者,是否發生補正之效力?(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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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你看到這道題目時,請先冷靜下來,把時間軸與行為切分清楚。本題是財稅法與行政法的經典結合,考驗你對「稅法特別規定(納保法)」與「行政法總則(行政程序法)」交錯適用的熟悉度。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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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剔除扣除額之補稅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法律效果,以及於復查決定中補敘理由是否發生補正之效力。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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