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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申報民國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其植牙費用列報醫藥費用作為列舉扣除額,計算淨額繳納所得稅。嗣後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該植牙費用予以剔除並命為補稅之處分,惟並未說明剔除之理由。甲認為該補稅處分未記明理由已構成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若甲之主張有理由,則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中說明剔除之理由者,是否發生補正之效力?(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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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同學,當你看到這道題目時,請先冷靜下來,把時間軸與行為切分清楚。本題是財稅法與行政法的經典結合,考驗你對「稅法特別規定(納保法)」與「行政法總則(行政程序法)」交錯適用的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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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涉及稅捐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時未附理由之瑕疵效力,以及後續救濟程序中補正之合法性。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剔除扣除額之補稅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法律效果(究屬無效或得撤銷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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