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四 題
四、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試問稽徵機關適用本條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稅捐申報之內容,針對「報請財政部核准」此一程序,稽徵機關有無裁量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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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雖然短,但殺傷力很強!許多考生看到法條裡的「得」字,大腦就會自動連結到行政法的「裁量權」,然後直接寫下「稽徵機關有裁量權」,這樣就完全掉進出題老師的陷阱了。拿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一、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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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稅捐申報內容時,針對「報請財政部核准」之程序,是否具備裁量權?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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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規交易調整程序
💡 所得稅法43-1條調整權之行使,報經財政部核准為必要法定程序。
🔗 所得稅法第43-1條調整程序鏈
- 1 認定事實 — 發現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
- 2 報請核准 — 依本條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無裁量權。
- 3 作成處分 — 按營業常規調整所得額,核定補徵稅額。
- 4 瑕疵救濟 — 若漏未報准,最遲需於訴願終結前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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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關於租稅規避之認定與調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