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財稅法
第 四 題
四、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試問稽徵機關適用本條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稅捐申報之內容,針對「報請財政部核准」此一程序,稽徵機關有無裁量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同學,這題雖然短,但殺傷力很強!許多考生看到法條裡的「得」字,大腦就會自動連結到行政法的「裁量權」,然後直接寫下「稽徵機關有裁量權」,這樣就完全掉進出題老師的陷阱了。 拿到這題,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之爭點如下:
- 核心爭點: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之「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其中「報請財政部核准」是否屬稽徵機關之裁量權限?稽徵機關可否選擇不經此程序逕予調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