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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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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稅法總論結合行政罰法』的綜合題。拿到題目時,不要一頭栽進法條裡,先冷靜分析題目的三個問號。這題的層次非常清楚,但分數的配比絕對不是平均分配。\n\n首先,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n1. 第一問『協力義務之正當性』與第二問『違反之後果』是【附帶爭點】,這屬於稅法總論的法理基礎,只要精準點出關鍵字(如:量能課稅、資訊不對稱、大量行政、推計課稅)即可,篇幅不宜超過 20%。\n2. 第三問『分別處 100 萬與 250 萬罰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是真正的【核心爭點】(佔 80%)。這裡考驗你對『行為罰與漏稅罰競合』的理解。\n\n其次,展開論述的順序:\n必須嚴格依照題目的問號順序回答,這樣閱卷委員最好給分。\n步驟一:簡述協力義務正當性(資訊不對稱)。\n步驟二:說明違反協力義務的後果(實體法上的推計課稅、程序法上的行為罰)。\n步驟三:切入核心,分析甲的行為數(未辦登記營業 vs. 未給與憑證),引出釋字第 503 號解釋與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最後一定要將題目給的金額(100萬、250萬)涵攝進結論中。\n\n⚠️ 常見錯誤與陷阱提醒:\n1. 【頭重腳輕】:在協力義務的正當性寫了整整一頁,導致最後一事不二罰寫不完,這是這題最慘的死法。\n2. 【泛泛而論沒有涵攝】:很多考生只會狂背釋字第 503 號解釋,說『應從一重處罰』,卻沒有具體指出題目中稽徵機關『分別處 100 萬與 250 萬』這個動作本身就是違法的併罰。一定要把人名跟金額寫進結論!\n3. 【行為數認定錯誤】:未辦登記與未給與憑證,在自然概念上雖非單一,但在法律評價上,未給與憑證通常被視為漏稅的『方法』,故應評價為一行為,這點論理必須交代,不能直接跳到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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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三個層次的爭點,應依序解答:

  1. 【附帶爭點】: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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