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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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稅法總論結合行政罰法」的綜合題。拿到題目時,不要一頭栽進法條裡,先冷靜分析題目的三個問號。這題的層次非常清楚,但分數的配比不是平均分配。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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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涉及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基礎、違反協力義務之實體與程序後果,以及甲未辦稅籍登記與未給與憑證之行為,經稽徵機關併處100萬元行為罰與250萬元漏稅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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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協力義務與競合
💡 稅法協力義務之正當性、違反後果與一行為從一重處斷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為罰 (行為義務) | VS | 漏稅罰 (結果違法) |
|---|---|---|---|
| 法律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 | 營業稅法第51條 |
| 處罰目的 | 維護稅捐稽徵秩序 | — | 填補國家稅額損失 |
| 成立要件 | 單純違反行政不作為義務 | — | 必須產生實際漏稅結果 |
| 競合關係 | 若為手段則被漏稅罰吸收 | — | 通常情節較重,為裁處核心 |
💬當兩者具有手段與目的關係時,法律評價為「一行為」,應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