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從事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未於銷貨時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稽徵機關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之漏稅罰規定為由,對甲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 250 萬元。請問: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何在?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協力義務之後果為何?前揭分別之罰鍰處分,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稅法總論結合行政罰法」的綜合題。拿到題目時,不要一頭栽進法條裡,先冷靜分析題目的三個問號。這題的層次非常清楚,但分數的配比不是平均分配。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涉及稅法上協力義務之正當性基礎、違反協力義務之實體與程序後果,以及甲未辦稅籍登記與未給與憑證之行為,經稽徵機關併處100萬元行為罰與250萬元漏稅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二、法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稅法協力義務與競合
💡 稅法協力義務之正當性、違反後果與一行為從一重處斷原則。
比較維度 行為罰 (行為義務) VS 漏稅罰 (結果違法)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營業稅法第51條
處罰目的 維護稅捐稽徵秩序 — 填補國家稅額損失
成立要件 單純違反行政不作為義務 — 必須產生實際漏稅結果
競合關係 若為手段則被漏稅罰吸收 — 通常情節較重,為裁處核心
💬當兩者具有手段與目的關係時,法律評價為「一行為」,應從一重處斷。
🧠 記憶技巧:協力資訊不對稱,違反推計加裁罰;手段目的若牽連,從一重罰不併罰。
⚠️ 常見陷阱:易忽略釋字503號之「手段與目的」判準,誤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直接認定為應併罰之法律數行為。
推計課稅之限制 行政罰法第24條從一重處斷 釋字第503號解釋 漏稅罰與行為罰之辨析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