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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A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佣金支出一筆為營業費用,雖有匯款紀錄供查,但未提出支付佣金之原始憑證,以為證明。稅捐稽徵機關認為該筆款項,是否確實用於支付佣金尚有疑義,於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並踐行相關程序後,仍難以認定A公司確有支付該筆佣金之事實,故剔除該筆營業費用,並依經剔除後相應增加之金額,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逕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按上開補稅金額,對A公司處以罰鍰?理由何在?請自A公司上開補稅金額是否即等同於所漏稅額以及上開行為是否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之觀點,分別立論。(30分)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107年2月7日修正】
第110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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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實務與行政罰」結合題。看到題目時,請先冷靜下來,不要馬上開始長篇大論舉證責任。考選部的題目已經把「答題架構」直接寫在最後一句話了!題目要求你從「補稅金額是否等同所漏稅額(客觀)」以及「是否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主觀)」兩個觀點立論。這就是你的大小標題!

  1. 核心爭點一(客觀要件,佔40%):『舉證不足的剔除補稅』等於『漏稅』嗎?稅法上,納稅義務人對「費用(減項)」有提出帳證及客觀舉證風險,舉證不成會被補稅;但要裁罰漏稅,稽徵機關必須證明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並發生漏稅結果」之事實。兩者不能畫上等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號的關鍵句是:補稅與漏稅處罰的要件寬嚴有別,構成補稅要件並不當然符合漏稅處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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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稅捐核課(補稅)」與「稅捐秩序罰(裁罰)」之要件差異與舉證責任分配,具體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一(客觀要件):A公司因舉證不足遭剔除「外銷佣金支出」所增加之「補稅金額」,客觀上是否當然等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所漏稅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現行文字仍為:已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者,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2. 核心爭點二(主觀要件):A公司雖無法提出原始憑證,但有匯款紀錄,稅捐稽徵機關能否逕行推論其具備漏稅之「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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