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A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佣金支出一筆為營業費用,雖有匯款紀錄供查,但未提出支付佣金之原始憑證,以為證明。稅捐稽徵機關認為該筆款項,是否確實用於支付佣金尚有疑義,於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並踐行相關程序後,仍難以認定A公司確有支付該筆佣金之事實,故剔除該筆營業費用,並依經剔除後相應增加之金額,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逕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按上開補稅金額,對A公司處以罰鍰?理由何在?請自A公司上開補稅金額是否即等同於所漏稅額以及上開行為是否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之觀點,分別立論。(30分)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107年2月7日修正】
第110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107年2月7日修正】
第110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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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實務與行政罰」結合題。看到題目時,請先冷靜下來,不要馬上開始長篇大論舉證責任。考選部的題目已經把「答題架構」直接寫在最後一句話了!題目要求你從「補稅金額是否等同所漏稅額(客觀)」以及「是否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主觀)」兩個觀點立論,這就是你的核心爭點與大小標題。 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請先破題,點出「補稅(本稅)」與「裁罰(罰鍰)」之要件與舉證責任不同,帶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與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第二步處理客觀面,說明舉證不足的剔除補稅不等於漏稅,帶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號及102年度判字第257號見解。第三步處理主觀面,說明A公司有匯款紀錄但缺原始憑證,不能逕推有故意或過失。最後給出明確結論。附帶爭點則是補稅與裁罰的舉證責任分配,可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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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稅捐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舉證不足而剔除費用之補稅金額,是否當然等同漏稅額,以及能否逕認具備漏稅之主觀歸責要件,實有疑義,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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