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A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佣金支出一筆為營業費用,雖有匯款紀錄供查,但未提出支付佣金之原始憑證,以為證明。稅捐稽徵機關認為該筆款項,是否確實用於支付佣金尚有疑義,於依職權調查相關證據,並踐行相關程序後,仍難以認定 A 公司確有支付該筆佣金之事實,故剔除該筆營業費用,並依經剔除後相應增加之金額,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逕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之規定,按上開補稅金額,對 A 公司處以罰鍰?理由何在?請自 A 公司上開補稅金額是否即等同於所漏稅額以及上開行為是否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之觀點,分別立論。(30 分)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
第 110 條第 1 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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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實務與行政罰」結合題。看到題目時,請先冷靜下來,不要馬上開始長篇大論舉證責任。考選部的題目已經把『答題架構』直接寫在最後一句話了!題目要求你從「補稅金額是否等同所漏稅額(客觀)」以及「是否具備主觀責任要件(主觀)」兩個觀點立論。這就是你的大小標題!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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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稅捐核課(補稅)」與「稅捐秩序罰(裁罰)」之要件差異與舉證責任分配,具體爭點如下:
- 核心爭點一(客觀要件):A公司因舉證不足遭剔除「外銷佣金支出」所增加之「補稅金額」,客觀上是否當然等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所漏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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