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甲為執業醫師,登記為 A 診所獨資負責人,申報民國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 A 診所執行業務鉅額的虧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檢舉及職權調查資料,查得 A 診所帳戶資料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數筆,以甲未提供足供勾稽該帳戶款項流向及增減原因資料為由,按查得收入總額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計算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額,同額歸課甲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另加計甲漏報當年度取自 A 診所販售商品所獲營利所得,併計甲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與所得淨額,核定應補徵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就前揭取自 A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續對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甲為執業醫師,登記為 A 診所獨資負責人,申報民國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 A 診所執行業務鉅額的虧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檢舉及職權調查資料,查得 A 診所帳戶資料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數筆,以甲未提供足供勾稽該帳戶款項流向及增減原因資料為由,按查得收入總額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計算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額,同額歸課甲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另加計甲漏報當年度取自 A 診所販售商品所獲營利所得,併計甲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與所得淨額,核定應補徵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就前揭取自 A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續對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行政程序法並無當事人協力義務規定,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卻要求其提供帳簿、憑證與相關資料乃屬無據,縱然查得帳戶內收入資料,亦仍應就必要費用為詳盡調查,始符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實一律加以注意,卻逕自按照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有違依法行政與依法課稅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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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法總論交錯」的考題。拿到題目後,你要先辨識甲的主張有哪幾個層次,然後逐一處理。首先,在程序面上,題目特別點出甲是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中提出主張,你要立刻想到納保法第21條,點出法院程序上應予審酌,但實體上未必有理由。接著進入實體爭點的論述順序:第一步,處理「核心爭點一」,破除甲認為沒有協力義務的主張,你要精準引出稅法上當事人協力義務的法理基礎(釋字第537號解釋),並指出行政程序法第40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等依據;第二步,處理「核心爭點二」,說明當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時,稽徵機關進行推計課稅的合法性,這裡要結合釋字第218號解釋與107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來涵攝;最後,處理「附帶爭點」,釐清行政程序法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在稅法上的界線,說明職權調查不是要國稅局幫不協力的當事人無限蒐集證據。 ⚠️ 實戰提醒
小題 (一)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追加主張甲同年度取自 A 診所之營利所得亦一併予以爭執。受訴法院應否併予審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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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是稅法與行政救濟法結合的考題,關鍵在於看出本題年度與程序背景已進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施行後的法制。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小題 (二)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 A 診所因違反稅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憑證而遭處罰鍰,於 107 年度時業已繳納完畢且經取得收據,實際減少應稅所得額,計算甲個人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減除,否則有違客觀淨所得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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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本題時,你必須先精準辨識出爭點層次。核心爭點在於「行政罰鍰可否作為執行業務所得的必要費用予以減除?客觀淨所得原則在違法制裁面前是否有例外?」;附帶爭點則是「獨資診所之罰鍰負擔,仍須通過各項費用認列之法規檢驗」。 論述順序上,建議採取「先立後破」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