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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納稅義務人 A 受僱於某證券商,擔任證券市場分析工作,除獲公司給付薪資報酬外,A 另違反公司內約規定,在其他證券商處開設個人名義之帳戶,用以買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A 並同時於某銀行從事小額黃金現貨買賣交易。A 在申報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其所獲公司給付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申報證券交易損失 60 萬元,黃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 40 萬元,故計算其個人應稅綜合所得之總額與淨額均應為 0 元,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 A 所提出之申報書以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分別將上開兩筆損失予以剔除,發單命 A 補繳稅款。試問,剔除 A 所申報之證券交易損失與黃金買賣財產交易損失而命為補稅之行政處分,是否適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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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綜合所得稅法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急著寫,我們先把題目裡的數字跟行為抽絲剝繭。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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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計算,核心在於不同類別之所得與損失能否跨類別互抵。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A違反公司內規所生之交易損益,是否影響稅捐客體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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