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三、甲為大學教授,自任教學校受有薪資所得。甲認為,其因應教學研究所投入之人力(研究助理費用)、物力(圖書設備費用及參加國際會議之費用)所費不貲,主張應准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否則違反客觀淨額所得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則認為,一方面法無允許列舉扣除之明文,而且所得稅法第 17 條已設有關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這是對薪資所得之概算費用扣除,雖非逐項列舉扣除,但已足滿足薪資所得者之需要。請分析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之合理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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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財稅法領域非常經典的憲法與行政法交錯題。看到這題,你的腦海應該要立刻浮現「林若亞案」以及後來的「釋字第745號解釋」。雖然這題是104年的考題(當時釋字745尚未作成),但以現在的標準來作答,你必須精準運用釋字745號的審查邏輯。 拿到題目,我們先來拆解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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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計算規定之合憲性爭議,可分為以下爭點:
- 核心爭點:所得稅法不允許薪資所得者核實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僅給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概算扣除,是否違反「客觀淨額所得課稅原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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