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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有子女 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為 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 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 A 的學雜費全額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 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請附理由回答: ㈠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㈡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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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財稅法,不要只依賴法條的字面意思就急著下結論!閱卷老師想看的是你具備稅法基本原則的論述能力。 第一步,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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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納稅義務人為自己繳納之碩士班學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扣除。具體包含以下爭點:

  1. (法定文義解釋與主觀淨值原則):A本人之學費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要件?
  2. (客觀淨值原則與薪資所得費用):A為考取司法實務工作所支出之碩士班學費,是否屬於獲取現行薪資所得之必要費用,即進修訓練費,得依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及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但書、第2目予以核實減除?

小題 (一)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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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是所得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基本題,並可延伸到量能課稅與主觀淨值原則。閱卷時,我們最怕看到考生只寫「依所得稅法規定上限是2.5萬,所以國稅局沒錯」就結束;但也同樣不宜直接跳到「上限違憲,所以可全額扣除」。正確寫法是:先精準適用現行法,再把憲法疑義作為補充檢討。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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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帶爭點:A申報子女B之學雜費,是否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要件?
  2. 核心爭點:所得稅法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設立「每人每年25,000元」之定額上限;A為B每年實際支出60,000元時,是否仍受該上限拘束,而不得全額扣除?另可補充檢討:該上限是否可能受量能課稅、主觀淨值原則或納保法第4條挑戰。
  3. 所得稅法第13條:個人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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