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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財稅法

第 四 題

四、A財團法人醫院為擴充設備,將醫院所接受外界之捐款收入,用以支應購建醫療建物設施、設備等資產,從而享受捐款收入免稅之優惠。事後 A 財團法人醫院於購建年度及其後續年度又將購建費用列為成本費用提列折舊,從醫院所得中扣除,卻遭主管機關否准。請問,主管機關之否准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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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辨識爭點:找出「一魚二吃」的稅法衝突

本題的核心在於「禁止租稅雙重優惠(Double Benefit)」原則。當 A 財團法人將「免稅收入」轉化為「資本支出」以維持免稅資格後,該支出能否再度轉化為「折舊費用」來抵減其他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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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財團法人醫院利用「免稅捐款」購置之醫療建物與設備,其成本已依《免稅準則》認列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而享受免稅優惠,該資產之後續折舊是否得再列為稅務上之成本費用抵減所得?此涉及稅法上「禁止重複扣除」之原則。
  2. 附帶爭點:主管機關否准 A 醫院提列折舊之處分,其法律依據與法理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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