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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四 題

四、A財團法人醫院為擴充設備,將醫院所接受外界之捐款收入,用以支應購建醫療建物設施、設備等資產,從而享受捐款收入免稅之優惠。事後 A 財團法人醫院於購建年度及其後續年度又將購建費用列為成本費用提列折舊,從醫院所得中扣除,卻遭主管機關否准。請問,主管機關之否准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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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核心爭點在於:財團法人醫院購建醫療用途設備的支出,如果已經列入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的支出比例分子,後續還能不能按年提列折舊作為醫療收入的成本費用?答案是原則上可以,主管機關不能只因為它列入過支出比例就否准。附帶爭點則是釐清「真正的重複扣除」是什麼概念:只有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計算上已經全額減除,又在同一計算層次再度全額減除才叫重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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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財團法人醫院以外界捐款購置醫療用途資產,並將該支出計入免稅標準之支出比例分子後,得否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時按年提列折舊?主管機關否准其提列折舊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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