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三 題
三、在所得稅法採取年度課稅原則下,同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容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法定條件下得適用跨年度之盈虧互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7號解釋,上開規定之性質係屬「鼓勵誠實申報納稅」之租稅優惠規範,請依稅法基本原則據以分析其見解是否妥當?(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法法理與實務見解對立」的考題。看到這種要求「分析實務見解是否妥當」的題目,閱卷老師想看的不是你單純把大法官解釋背出來,而是要你拿出「稅法基本原則(法理)」這把解剖刀,去切開實務見解的盲點;同時也要注意較新的憲法法庭見解,避免把釋字第427號過度簡化。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關於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27號解釋將其定性為「鼓勵誠實申報納稅」之租稅優惠,此一定性是否符合稅法上之量能課稅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 二、法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