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三、在所得稅法採取年度課稅原則下,同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容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法定條件下得適用跨年度之盈虧互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7號解釋,上開規定之性質係屬「鼓勵誠實申報納稅」之租稅優惠規範,請依稅法基本原則據以分析其見解是否妥當?(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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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法法理與實務見解對立」的考題。看到這種要求「分析實務見解是否妥當」的題目,閱卷老師想看的不是你單純把大法官解釋背出來,而是要你拿出「稅法基本原則(法理)」這把解剖刀,去切開實務見解的盲點;同時也要注意較新的憲法法庭見解,避免把釋字第427號過度簡化。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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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營利事業「跨年度盈虧互抵」之法理定性。爭點層次如下:
- 核心爭點:釋字第427號解釋將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置於「鼓勵誠實申報納稅」及「租稅優惠」脈絡下理解,此一定性是否符合稅法上之「量能課稅原則」與「客觀淨值/客觀淨所得原則」?
- 附帶爭點:「年度課稅原則」作為所得稅計算與稽徵之基本技術,當其與「量能課稅原則」發生緊張時,兩者應如何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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