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三、我國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取所謂的「年度課稅原則」,請問何謂年度課稅原則?對於個人跨年度的損益,在採取年度課稅原則之情況下,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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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識爭點:看到「年度課稅原則」與「個人跨年度損益」,要立刻想到個人所得稅的「收付實現制」與憲法上量能課稅原則、累進稅率之間的衝突與調和。釋字第377號確認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以實際取得日期判斷所得歸屬年度,亦即已實現所得始納入該年度課稅。
- 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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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年度課稅原則」之內涵,以及該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發生衝突時的調和機制。
- 附帶爭點:年度課稅原則之意義,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採行之「收付實現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第71條亦以每年5月申報「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為制度設計基礎。
- 核心爭點:在累進稅率制度下,個人跨年度「收益」集中於單一年度實現時,可能發生稅負突增之所得結塊問題;但應區分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之「變動所得」(如自力經營林業所得)與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二者調和方法不同。另就跨年度「損失」,原則上因年度課稅及租稅法律主義,跨年度扣除須有法律明文;財產交易損失之三年度扣除,即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之明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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