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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財稅法

第 三 題

甲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擔任專任助理研究員,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居住於我國境內,並均在我國設有戶籍,同時享有全民健康保險。甲獲該院同意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0 日個人帶職帶薪赴美國進修,當年度均未再入境我國。試問:甲是否為所得稅法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當年度自該院所獲得的報酬,應按何種程序繳納所得稅?(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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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我們在考場上看到這道財稅法題目時,首先要冷靜下來,觀察題目給的『每一個具體事實』。財稅法的題目通常事實給得很精確,沒有一句話是廢話。這題的核心任務有兩個:判斷『居住者身分』以及『後續繳稅程序』。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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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層次的爭點:

  1. 核心爭點:所得稅法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之認定標準為何?若納稅義務人在我國設有戶籍,但當年度實際居住天數極短(未滿31天),應如何認定其是否「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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