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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有子女 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為 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 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 A 的學雜費全額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 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請附理由回答: ㈠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㈡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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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是所得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基本題,並可延伸到量能課稅與主觀淨值原則。你在作答時,最怕只寫「依所得稅法規定上限是2.5萬,所以國稅局沒錯」就結束;但也同樣不宜直接跳到「上限違憲,所以可全額扣除」。正確寫法是:先精準適用現行法,再把憲法疑義作為補充檢討。 首先,你要懂得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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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為其就讀公立大學之子女B繳納每學期30,000元之學雜費,是否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25,000元上限之拘束而不得全額扣除,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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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財稅法,不要只依賴法條的字面意思就急著下結論!閱卷老師想看的是你具備稅法基本原則的論述能力。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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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A為自己繳納之碩士班學費,是否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要件,或得依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及現行法列報為薪資所得之進修訓練費予以核實減除? 二、法規範

📝 教育學費扣除額
💡 量能課稅原則下之主觀淨值保障
比較維度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 VS 憲法量能課稅要求
扣除方式 法定定額上限 — 應准許核實扣除
法理目的 稽徵便利與簡政 — 維護主觀淨值原則
保障程度 僅2.5萬元上限 — 基本生活必要支出
💬現行定額制若顯低於實支且無核實機制,恐侵害生存權。
🧠 記憶技巧:年額換算要小心,法規違憲層次分。
⚠️ 常見陷阱:漏未將「學期」學費換算為「年度」總額,或未區分現行法與合憲性論述層次。
量能課稅原則 主觀淨值原則 釋字第745號 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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