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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有子女 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為 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 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 A 的學雜費全額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 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請附理由回答: ㈠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㈡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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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是經典的稅法與憲法交錯題型,測驗考生是否具備『跳出現行法框架,從憲法與法理層次檢視稅法』的能力。閱卷時,我們最怕看到考生只寫『依所得稅法規定上限是2.5萬,所以國稅局沒錯,A不能全額扣除』然後就結束了。這只能拿基本分。 【分析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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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附帶爭點:A申報子女B之學雜費,是否符合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要件?
  2. 核心爭點:所得稅法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設立「每人每年25,000元」之定額上限,而未設核實扣除之機制,致A實際為B繳納之每年60,000元學費無法全額扣除,是否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中之「主觀淨值原則」而屬違憲?

小題 (二)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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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財稅法,不要只依賴法條的字面意思就急著下結論!閱卷老師想看的是你具備『稅法基本原則』的論述能力。 第一步,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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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納稅義務人為自己繳納之碩士班學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扣除。具體包含以下爭點:

  1. 【附帶爭點】(法定文義解釋與主觀淨值原則):A本人之學費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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