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有子女 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為 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 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 A 的學雜費全額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 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請附理由回答: ㈠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㈡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A 有子女 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為 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 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 A 的學雜費全額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 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請附理由回答: ㈠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㈡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為 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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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是經典的稅法與憲法交錯題型,測驗考生是否具備『跳出現行法框架,從憲法與法理層次檢視稅法』的能力。閱卷時,我們最怕看到考生只寫『依所得稅法規定上限是2.5萬,所以國稅局沒錯,A不能全額扣除』然後就結束了。這只能拿基本分。 【分析步驟】
小題 (二)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財稅法,不要只依賴法條的字面意思就急著下結論!閱卷老師想看的是你具備『稅法基本原則』的論述能力。 第一步,辨識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