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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主張減除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三人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若干金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依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得將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並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開有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原則之憲法依據為何?上開範圍之劃定是否合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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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財稅法,不要因為題目很長就被嚇到。本題其實是測驗你對「納保法基本生活費」修法歷程的理解,背後的核心法理是「客觀淨值額」與「主觀淨值額」的區分。

  1. 附帶爭點(佔篇幅約20%至30%):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的「憲法依據」為何?這裡要精準點出憲法第15條生存權、財產權保障,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所導出的量能課稅,以及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並結合納保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作為具體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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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中關於「基本生活費不課稅」之規定,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納保法第4條「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原則,其背後之憲法基礎與稅法基本原則為何?
  2. 核心爭點: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於107年修正時,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自比較基礎(即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數)中剔除,此劃定範圍是否符合憲法與稅法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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