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主張減除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三人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若干金額。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依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得將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並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開有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原則之憲法依據為何?上開範圍之劃定是否合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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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財稅法,不要因為題目很長就被嚇到。本題其實是測驗你對「納保法基本生活費」修法歷程的理解,背後的核心法理是「客觀淨值額」與「主觀淨值額」的區分。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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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中關於「基本生活費不課稅」之規定,具體爭點可分為:
- 附帶爭點:納保法第4條「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原則,其背後之憲法基礎與稅法基本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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