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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一 題

一、試分析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能否作為稅法之法源?(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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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租稅法律主義+司法統一見解制度」交錯的稅法申論題。看到這類純理論題,不要慌,要展現出清晰的層次感。 首先,我們來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本題有兩個問號,自然對應兩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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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之爭點在於租稅法律主義之具體內涵為何,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否具備稅法法源之適格性。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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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稅法律主義與法源
💡 課稅須有法律明文,司法決議因缺乏民主正當性不具法源地位。
比較維度 法律 / 授權命令 VS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
民主正當性 國會三讀或法律授權 — 司法機關內部會議
法源地位 具法規範效力 — 僅具事實上拘束力
憲法基礎 憲法第19條 — 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
租稅法律主義 完全符合 — 不符合(不可作為依據)
💬決議不具民主正當性與法源效力,僅屬司法見解,不能作為課稅基礎。
🧠 記憶技巧:主客基率方法期(租稅要件);決議非法律,正當性不足;大法庭取代。
⚠️ 常見陷阱:混淆「事實上拘束力」與「法規範效力」,誤認決議可直接作為課稅之法源依據。
大法庭制度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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