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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一、試分析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能否作為稅法之法源?(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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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租稅法律主義+司法統一見解制度」交錯的稅法申論題。看到這類純理論題,不要慌,要展現出清晰的層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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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憲法層次與行政救濟法理之交錯,主要爭點有二:

  1. (附帶爭點):租稅法律主義之憲法基礎與具體內涵為何?
  2. (核心爭點):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是否具備民主正當性,而得以通過租稅法律主義之檢驗,成為稅法中得以創設、加重或減免租稅義務之「規範法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租稅法律主義與法源
💡 課稅須有法律明文,司法決議因缺乏民主正當性不具法源地位。
比較維度 法律 / 授權命令 VS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
民主正當性 國會三讀或法律授權 司法機關內部會議
法源地位 具法規範效力 僅具事實上拘束力
憲法基礎 憲法第19條 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
租稅法律主義 完全符合 不符合(不可作為依據)
💬決議不具民主正當性與法源效力,僅屬司法見解,不能作為課稅基礎。
🧠 記憶技巧:主客基率方法期(租稅要件);決議非法律,正當性不足;大法庭取代。
⚠️ 常見陷阱:混淆「事實上拘束力」與「法規範效力」,誤認決議可直接作為課稅之法源依據。
大法庭制度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7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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