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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有一筆坐落高雄市土地,稽徵機關每年依據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地價稅。嗣後稽徵機關發現歷年所核定適用法令錯誤,短徵地價稅款,稽徵機關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補徵 5 年地價稅。請問稽徵機關補徵 5 年地價稅之課稅處分是否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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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判斷考點。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機關自己適用法令錯誤,事後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補稅,人民能不能主張信賴保護」的實例題。閱卷委員要看的不是單純站在人民或機關一邊,而是你能不能精準說出:補徵處分原則上仍應受信賴保護原則檢驗,但本案甲通常欠缺信賴表現,所以不能以信賴保護阻卻補徵。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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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機關因歷年適用法令錯誤而短徵地價稅,嗣於核課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補徵時,補徵處分是否仍須受信賴保護原則檢驗,以及甲在本案中得否以信賴保護阻卻補徵。可拆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 稽徵機關過去核定較低地價稅,是否構成甲之信賴基礎?甲僅依低額稅單繳納、消極少繳稅款,是否已具備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表現」?
  2. (附帶爭點) 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補徵5年地價稅,雖有維持租稅公平與依法課稅之公益,是否仍應與甲之法安定性、信賴利益進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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