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甲有一筆坐落高雄市土地,稽徵機關每年依據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地價稅。嗣後稽徵機關發現歷年所核定適用法令錯誤,短徵地價稅款,稽徵機關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補徵 5 年地價稅。請問稽徵機關補徵 5 年地價稅之課稅處分是否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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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判斷考點。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機關自己搞錯,事後反悔要補稅,人民能不能主張信賴保護」的實例題。閱卷委員出這題,就是要看你能不能把「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精準地套用到「稅法案件」中。 1.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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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原核課處分而為補徵時,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可拆分為以下爭點:
- (核心爭點) 甲因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而長期短繳地價稅,其單純受領該利益之狀態,是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表現」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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