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公司董事長甲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補稅處分,對於應補繳所得稅 200 萬元,延誤不繳納,試問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否通知甲往來的銀行凍結其存款?通知公司禁止甲移轉手中持有之該公司股票?通知地政機關禁止甲移轉名下土地?通知建築主管機關禁止甲在名下土地上興建房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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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保全」實務題。請先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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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為之「禁止財產處分」措施是否合法。具體爭點可分為:
-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通知之「有關機關」,是否包含往來銀行與發行股票之公司?
- :同款所稱「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是否涵蓋禁止納稅義務人為「興建房屋」等事實上使用收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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