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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公司董事長甲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補稅處分,對於應補繳所得稅 200 萬元,延誤不繳納,試問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否通知甲往來的銀行凍結其存款?通知公司禁止甲移轉手中持有之該公司股票?通知地政機關禁止甲移轉名下土地?通知建築主管機關禁止甲在名下土地上興建房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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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保全」實務題。請先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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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所為之「禁止財產處分」措施之合法性。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通知之「有關機關」,是否包含身為私法人的「往來銀行」與「發行股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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