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二、公司董事長甲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補稅處分,對於應補繳所得稅 200 萬元,延誤不繳納,試問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否通知甲往來的銀行凍結其存款?通知公司禁止甲移轉手中持有之該公司股票?通知地政機關禁止甲移轉名下土地?通知建築主管機關禁止甲在名下土地上興建房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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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保全」實務題。請先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首先,你要學會辨識爭點。題目問「稅捐稽徵機關」為了保全200萬元的租稅債權,做了四個「通知」動作。你的腦袋要立刻反射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的「禁止財產處分」規定。這就是本題的破題密碼:稽徵機關的權力邊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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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200萬元租稅債權,逕行通知銀行凍結存款、通知公司禁止股票移轉、通知地政機關禁止土地移轉,及通知建築主管機關禁止建屋,是否適法?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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