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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財稅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積欠 A 國稅局應納稅額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納稅義務人某 B,雖然經濟拮据,但仍熱心公益,不顧自身尚有未清償之欠稅,仍然無償贈與某慈善團體200萬元之善款。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國稅局知悉前述「有錢不清償欠稅、捐款給慈善團體」一事,擬根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起訴撤銷該200萬元之無償贈與。試問 A 國稅局有無起訴之權限?此一訴訟應當歸屬民事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審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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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類「公家機關打撤銷詐害行為官司」的題目,要立刻啟動三個雷達:第一,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第二,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撤銷權;第三,公私法二元與撤銷客體的審判權判斷。我們來拆解這題的思考步驟: 這題有兩個問號,對應兩個層次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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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A國稅局為保全200萬元稅捐債權,得否起訴撤銷納稅義務人B之無償贈與行為,以及該訴訟之審判權應歸屬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茲分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A 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將某 B 移送限制出境。試說明稅捐稽徵法欠稅納稅義務人限制出境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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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分析題目「給的客觀事實」與「最後的提問」。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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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納稅義務人為限制出境處分時,應具備之法定要件為何,以及納稅義務人無償贈與之行為是否構成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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