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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B 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乙,因營利事業滯欠已確定之民國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罰鍰,經該管丙稅捐稽徵機關以查無相當於應納稅額財產可資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乙亦未提供相當金額以為擔保,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報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乙出境,並將通知依法送達。乙在接獲前揭限制出境通知後,對該等限制出境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訴願,遭到駁回,乃提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主張 B 營利事業之所以欠繳稅款一事,純係遭到交易相對人惡意倒帳再加上景氣不佳所導致,對於欠繳國家稅款並無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即無主觀可歸責事由可言,丙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撤銷限制出境處分。該等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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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財稅法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題目中乙那段「悲慘的遭遇(被倒帳、景氣不佳)」給騙了!這是國考非常經典的「障眼法」。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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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稅捐保全措施之合法性審查,具體可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之「限制出境」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而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關於主觀故意過失之規定?

小題 (二)

乙主張就本件欠稅限制出境案件,先前已有該管丁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對其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後經雙方達成協議,丁行政執行機關業已撤銷限制出境在案,詎料又遭該管丙稅捐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限制出境,是同屬國家行政機關卻作成前後不一處分,有違當事人對國家整體行為信賴;且乙主張,對於 B 營利事業欠稅一事,尚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該管丙稅捐稽徵機關並未斟酌此等情事,即按欠稅金額對其作成限制出境處分,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應依法撤銷限制出境處分。該等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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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老師。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中當事人「乙」的兩個主張。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保全」與「行政執行」雙軌制,以及「稅捐稽徵法近期修法」的綜合題。我們來看看怎麼分析: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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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B營利事業欠稅案中,負責人乙遭限制出境之合法性問題。爭點可拆分為二:

  1. (核心爭點)丁行政執行機關與丙稅捐稽徵機關依不同法規所為之「限制出境」,是否存在排斥關係?丙之處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參考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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