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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積欠 A 國稅局應納稅額達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納稅義務人某 B,雖然經濟拮据,但仍熱心公益,不顧自身尚有未清償之欠稅,仍然無償贈與某慈善團體200萬元之善款。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將某 B 移送限制出境。試說明稅捐稽徵法欠稅納稅義務人限制出境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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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分析題目「給的客觀事實」與「最後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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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為:稅捐稽徵法中對於欠稅人為「限制出境」處分時,應具備之法定要件為何(包含客觀金額門檻、先行稅捐保全、相當擔保排除、限制出境必要性及程序要件)。 本題附帶爭點為:某B將200萬元無償贈與慈善團體之行為,是否足以作為「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之判斷基礎,以及A國稅局是否得自行限制出境。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本文(限制出境之金額門檻):

小題 (二)

A 國稅局知悉前述「有錢不清償欠稅、捐款給慈善團體」一事,擬根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起訴撤銷該200萬元之無償贈與。試問 A 國稅局有無起訴之權限?此一訴訟應當歸屬民事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審判?(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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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到這類『公家機關打撤銷詐害行為官司』的題目,要立刻啟動三個雷達:第一,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第二,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撤銷權;第三,公私法二元與撤銷客體的審判權判斷。我們來拆解這題的思考步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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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公法上稅捐債權,能否運用民法債權保全制度,以及其審判權歸屬之爭議,具體可分為下列兩點:

  1. 附帶爭點:A國稅局就公法上之稅捐債權,得否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有無起訴權限)
  2. 核心爭點:A國稅局行使該撤銷權時,該訴訟之審判權應歸屬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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