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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某大學醫學系畢業之校友醫師乙、丙、丁、戊等人,有感於醫師執業收入在全民健保開辦後大不如前,於是尋思如何「節稅」。乙、丙、丁、戊於是聚資共同成立 B 醫學研究基金會(下稱 B 基金會),以獎勵臨床醫學研究為其宗旨。醫師乙後在某年度,先捐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 B 基金會,又在同一年度中向該基金會申請研究補助,獲得 B 基金會100萬元研究補助,但實際上並未提供任何具體之研究成果,該基金會之補助審查亦因校友之故未嚴格進行。乙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主張對 B 基金會之捐款構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列舉扣除項目。而受領之100萬元研究補助構成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所規定之:「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因而免稅。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本件情形,有無可能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所規定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如有可能,其判斷的要素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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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目。這是一道結合「實體稅法」、「實質課稅」與「稅捐刑法」的經典題型。閱卷時最重視的,不是你背出所得稅法第17條和第4條的所有要件,而是你能否清楚區分:合法節稅、納保法第7條的租稅規避,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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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納稅義務人藉由循環資金之方式以降低稅負,是否構成稅捐刑罰之問題。分析如下:

  1. 核心爭點:乙之行為究竟只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之「租稅規避」,抑或已因虛偽捐贈、虛偽研究補助及不實申報資料而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此涉及「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與「單純租稅規避」之界線。
  2. 附帶爭點:乙對B基金會之捐款與受領之研究補助,在實體稅法上是否具備合法性。亦即:捐款是否真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所稱列舉扣除額之「捐贈」;受領款項是否真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之為獎勵研究而給與之研究補助費;或應依實質課稅及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理否定其稅法效果。

小題 (一)

乙醫師所受領B基金會100萬元研究補助是否為免稅所得?本件情形,究竟為節稅、租稅規避或者租稅逃漏?(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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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稅法實例題,測驗考生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以及節稅、租稅規避、租稅逃漏這三個財稅法核心概念的區辨能力。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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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財稅法上對納稅義務人減輕稅捐負擔行為之定性,主要爭點如下:

  1. :乙醫師受領之100萬元研究補助,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稅要件?此須結合該款為獎勵進修、研究而給與之文義,以及納保法第7條第1、2項之實質課稅原則判斷。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明定,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稅;但若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則不適用。
  2. :乙醫師捐贈100萬元並透過欠缺實質研究之補助申請領回100萬元之整體行為,應定性為合法節稅、租稅規避,抑或違法之租稅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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