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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 題組:
B 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乙,因營利事業滯欠已確定之民國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罰鍰,經該管丙稅捐稽徵機關以查無相當於應納稅額財產可資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乙亦未提供相當金額以為擔保,乃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報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乙出境,並將通知依法送達。乙在接獲前揭限制出境通知後,對該等限制出境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訴願,遭到駁回,乃提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主張就本件欠稅限制出境案件,先前已有該管丁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對其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後經雙方達成協議,丁行政執行機關業已撤銷限制出境在案,詎料又遭該管丙稅捐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限制出境,是同屬國家行政機關卻作成前後不一處分,有違當事人對國家整體行為信賴;且乙主張,對於 B 營利事業欠稅一事,尚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該管丙稅捐稽徵機關並未斟酌此等情事,即按欠稅金額對其作成限制出境處分,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應依法撤銷限制出境處分。該等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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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老師。這題不能只背「110年修法後一定要有隱匿財產才可限制出境」。這句話本身就是陷阱,因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並沒有把隱匿或移轉財產列為所有欠稅限制出境案件的共同要件。正確作答要分三層:法定門檻、先行保全、財政部裁量基準級距。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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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B營利事業欠稅案中,負責人乙遭限制出境之合法性問題。爭點可拆分為二:

  1. (核心爭點)丁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4條對公司負責人乙所為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與丙稅捐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所為之欠稅限制出境,是否為同一制度?丁機關已撤銷限制出境,是否使乙對國家整體行為產生丙不得再限制出境之正當信賴?
  2. (核心爭點)丙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作成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處分時,是否僅以達法定欠稅金額即已足?是否必須審酌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等情事?此部分應注意:現行法並非一律要求隱匿或移轉財產等防逃要件,而是須同時檢驗第24條第3項但書所稱先行稅捐保全措施及財政部裁量基準之分級條件。

小題 (一)

乙主張 B 營利事業之所以欠繳稅款一事,純係遭到交易相對人惡意倒帳再加上景氣不佳所導致,對於欠繳國家稅款並無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即無主觀可歸責事由可言,丙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法撤銷限制出境處分。該等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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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財稅法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被題目中乙那段「悲慘的遭遇(被倒帳、景氣不佳)」給騙了!這是國考非常經典的「障眼法」。 看到當事人主張「無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無可歸責事由)」,你的大腦應該立刻反射連結到《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請注意,行政罰法第7條只處理「處罰」的責任要件;因此,本題真正要問的是: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限制出境」,究竟是不是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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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稅捐保全措施之合法性審查,具體可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之「限制出境」處分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而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關於主觀故意過失之規定?
  2. 附帶爭點:負責人乙以「遭倒帳、景氣不佳」等無主觀可歸責事由,主張撤銷限制出境處分,是否有理?

📜 參考法條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法制與稅務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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