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甲為執業醫師,登記為 A 診所獨資負責人,申報民國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 A 診所執行業務鉅額的虧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檢舉及職權調查資料,查得 A 診所帳戶資料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數筆,以甲未提供足供勾稽該帳戶款項流向及增減原因資料為由,按查得收入總額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計算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額,同額歸課甲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另加計甲漏報當年度取自 A 診所販售商品所獲營利所得,併計甲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與所得淨額,核定應補徵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就前揭取自 A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續對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追加主張甲同年度取自 A 診所之營利所得亦一併予以爭執。受訴法院應否併予審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題確實是稅法與行政救濟法結合的考題,但關鍵不是單純背舊爭點主義,而是要看出本題年度與程序背景已進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施行後的法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稅務行政訴訟中關於課稅處分審理範圍與納稅者於事實審程序追加違法事由之問題,具體爭點如下: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施行後,稅捐行政爭訟是否仍受舊爭點主義拘束:納稅義務人對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處分申請復查、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能否追加爭執復查、訴願階段未具體主張之營利所得認定違法事由。
  2. 訴之追加或違法事由追加之程序定位:甲所謂追加爭執營利所得,究竟是另行對已確定處分起訴,或是對同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處分追加違法事由;若形式上涉及訴之變更或追加,受訴法院應如何與行政訴訟法第111條及納保法第21條協調。

小題 (二)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 A 診所因違反稅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憑證而遭處罰鍰,於 107 年度時業已繳納完畢且經取得收據,實際減少應稅所得額,計算甲個人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減除,否則有違客觀淨所得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分析題目到底在問什麼。這是一道標準的「法理與實務交錯」題。甲醫師的主張乍聽之下很有道理:「我明明就繳了罰鍰,口袋裡的錢變少了,為什麼不能當作費用扣除?這不是違反客觀淨所得原則嗎?」 這時候,你的腦海必須立刻浮現兩個層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

  1. 核心爭點:稅法上行政罰鍰之繳納,是否屬獲取執行業務所得之直接必要費用?得否基於「客觀淨所得原則」主張於計算應稅所得時減除?
  2. 附帶爭點:A診所係甲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場所,其相關執行業務所得歸課甲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即使罰鍰實際由甲或A診所負擔,仍須判斷其是否屬所得稅法容許減除之直接必要費用,及是否受法律、命令明文排除。

小題 (三)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行政程序法並無當事人協力義務規定,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卻要求其提供帳簿、憑證與相關資料乃屬無據,縱然查得帳戶內收入資料,亦仍應就必要費用為詳盡調查,始符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實一律加以注意,卻逕自按照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有違依法行政與依法課稅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法總論交錯」的考題。拿到題目後,要先辨識甲的主張有哪幾個層次,然後逐一處理。甲的論點有二:第一,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協力義務,所以國稅局不能要他交帳簿;第二,就算查到收入,國稅局仍應依職權把「必要費用」查個水落石出,不能直接用財政部的標準來算。另因題目特別說是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中提出,還要簡短點出:依納保法第21條,法院程序上應審酌其追加或變更之違法事由,但審酌後實體上未必有理由。

  1. 核心爭點(應佔 80% 篇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涉及稅捐稽徵程序中,當事人協力義務與稽徵機關職權調查義務之互動關係。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一:稅法上當事人協力義務之有無及法理基礎為何?甲主張行政程序法無規定即無協力義務是否可採?
  2. 核心爭點二:納稅義務人未提示相關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依財政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進行推計核定,是否違反職權調查原則及依法課稅原則?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財稅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