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甲為執業醫師,登記為 A 診所獨資負責人,申報民國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 A 診所執行業務鉅額的虧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檢舉及職權調查資料,查得 A 診所帳戶資料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數筆,以甲未提供足供勾稽該帳戶款項流向及增減原因資料為由,按查得收入總額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計算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額,同額歸課甲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另加計甲漏報當年度取自 A 診所販售商品所獲營利所得,併計甲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與所得淨額,核定應補徵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就前揭取自 A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續對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甲為執業醫師,登記為 A 診所獨資負責人,申報民國 107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 A 診所執行業務鉅額的虧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檢舉及職權調查資料,查得 A 診所帳戶資料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數筆,以甲未提供足供勾稽該帳戶款項流向及增減原因資料為由,按查得收入總額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計算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額,同額歸課甲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另加計甲漏報當年度取自 A 診所販售商品所獲營利所得,併計甲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與所得淨額,核定應補徵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就前揭取自 A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乃續對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追加主張甲同年度取自 A 診所之營利所得亦一併予以爭執。受訴法院應否併予審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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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稅法與行政救濟法結合的考題。看到這題,不要急著寫「訴之變更追加」,因為稅務訴訟有其特殊的「復查前置主義」。
- 【辨識爭點】:
小題 (二)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 A 診所因違反稅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憑證而遭處罰鍰,於 107 年度時業已繳納完畢且經取得收據,實際減少應稅所得額,計算甲個人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減除,否則有違客觀淨所得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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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我們要先冷靜分析題目到底在問什麼。這是一道標準的「法理與實務交錯」題。甲醫師的主張乍聽之下很有道理:「我明明就繳了罰鍰,口袋裡的錢變少了,為什麼不能當作費用扣除?這不是違反客觀淨所得原則嗎?」 這時候,你的腦海必須立刻浮現兩個層次:
小題 (三)
甲在行政訴訟事實審程序進行中,主張行政程序法並無當事人協力義務規定,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卻要求其提供帳簿、憑證與相關資料乃屬無據,縱然查得帳戶內收入資料,亦仍應就必要費用為詳盡調查,始符職權調查證據原則、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實一律加以注意,卻逕自按照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認定,有違依法行政與依法課稅原則。主張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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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捐稽徵法與行政法總論交錯」的考題。拿到題目後,我們要先辨識出甲的主張有哪幾個層次,然後逐一予以擊破。甲的論點有二:第一,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協力義務,所以國稅局不能要他交帳簿;第二,就算查到收入,國稅局還是要依職權把『必要費用』查個水落石出,不能直接用財政部的標準來算。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