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財稅法
第 二 題
甲以其已成年之子女乙、丙及丁之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並將大筆資金存入上開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 A 查獲,認定甲將大筆資金存入子女帳戶,1 年後亦未匯回,認定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贈與行為,故對甲核課贈與稅。甲不服,主張其子女帳戶僅是人頭帳戶,並無贈與行為,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另訴訟中,A 機關主張贈與稅之稽徵行政係屬「大量行政」,故有關贈與稅成立要件事實之證明度,只要達到 A 機關之主張較甲之主張更具有可信度之「優勢蓋然性」即為已足,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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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財稅法,我們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稅務訴訟舉證」題型,結合了實務上常見的「父母把錢存進成年子女帳戶,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情境。你在這題要展現的,不是只有背誦法條,而是要讓閱卷老師看到你具備清晰的「訴訟法思維」與「稅法證明度」概念。 🔍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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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均屬稅捐爭訟實務之核心問題,應予同等篇幅之深入論述:
- :贈與稅事件中,關於「財產移轉」與「贈與合意/允受」之客觀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納稅義務人抗辯「人頭帳戶」時之訴訟上意義為何?
- :稅捐成立要件之「證明度」,是否得以稅捐稽徵具「大量行政」特性為由,自「高度蓋然性」降低為「優勢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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