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9 月經由買賣移轉登記取得某市 A 屋及其坐落基地 B 地(下稱 A 屋 B 地),嗣又於 110 年 6 月將 A 屋 B 地再行出售並移轉登記與第三人,於同年 7 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若干元,按適用稅率 45%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無誤,業已繳納完畢。嗣甲又於 112 年 1 月經由買賣移轉登記取得同市 C 屋及其坐落基地 D 地,並於同年 2 月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自住房地之重購退稅,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其居住於 A 屋 B 地時之水電度數並無明顯變化,且房仲買賣銷售合約上甲亦係勾選並未入住之選項,因此認定甲在 A 屋 B 地上並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核定重購自住房地之扣抵稅額為 0 元,否准退稅申請。甲對於該否准處分感到不服,提出下列主張,請試依法條並說明理由,評論甲所提出主張,是否有理?
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9 月經由買賣移轉登記取得某市 A 屋及其坐落基地 B 地(下稱 A 屋 B 地),嗣又於 110 年 6 月將 A 屋 B 地再行出售並移轉登記與第三人,於同年 7 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若干元,按適用稅率 45%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無誤,業已繳納完畢。嗣甲又於 112 年 1 月經由買賣移轉登記取得同市 C 屋及其坐落基地 D 地,並於同年 2 月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自住房地之重購退稅,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以其居住於 A 屋 B 地時之水電度數並無明顯變化,且房仲買賣銷售合約上甲亦係勾選並未入住之選項,因此認定甲在 A 屋 B 地上並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核定重購自住房地之扣抵稅額為 0 元,否准退稅申請。甲對於該否准處分感到不服,提出下列主張,請試依法條並說明理由,評論甲所提出主張,是否有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其無實際居住事實,並未同時考慮對其有利因素。蓋甲在購買 A 屋 B 地後,旋即在 A 屋上辦妥設立戶籍登記,可推認當初購屋確係為供自住使用,且該屋事實上亦從未對外招租或供人營業或使他人在其上設立事務所,即應以戶籍登記而推認為甲住所所在地。(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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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稅法實例題,結合了「房地合一稅實體法要件」與「行政法證據評價原則」。 一、如何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二)
甲無法實際居住,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歸責,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予以考量。蓋甲自購屋於 109 年 9 月交付後,旋即於同年 12 月即委託廠商進行室內裝潢工程,但由於廠商在裝潢期間因缺工緣故導致嚴重拖延,使其無法在購屋後之正常期間內實際居住而為使用,故其無法實際居住,係有正當理由而無可歸責,仍可認定為供自住使用。(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財稅法實例題,結合了『房地合一稅』與『稅法解釋適用原則』。看到題目時,請跟著我這樣思考:
- 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