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財稅法
第 四 題
四、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請分析上開規定在稅法上之規範性質為何?請問這類規定應遵守何種限制,方符合平等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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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稅法基礎法理」結合「具體條文」的考題。看到這種沒有「甲乙丙」具體人物與情境的純理論題,很多同學會慌張,或是開始背誦大字報。請記住,閱卷委員想看的不是你背了多少憲法原理,而是你能不能把『法理』對應到題目給你的『條文文字』上。這就是理論題的『涵攝』!
-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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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稅法上「反避稅條款」之法理定性,以及立法者運用「擬制」與「類型化」手法時,應如何與憲法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調和。茲分述如下:
- 核心爭點一:所得稅法第24-3條第2項「未收取利息,應計算利息收入」之規範性質為何?(涉及「擬制」、「防杜避稅」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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