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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二、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持有 A 公司記名股票 200 萬股,因資金調度需要,以每股新臺幣 20 元之價格,將 200 萬股全數轉讓給乙,惟甲於轉讓股份時,僅在股票背面之欄位簽章,即交由乙自行向 A 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其後,乙向 A 公司申請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A 公司以甲未於股票背面記載乙之姓名而拒絕辦理。試問:甲乙間股票之轉讓是否有效?又若 A 公司因故擬召集股東臨時會,則 A 公司應對甲或乙寄發股東會之開會通知,始為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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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記名股票之轉讓方式」及「過戶登記之對抗效力」。思考步驟如下:

  1. 甲乙間的轉讓是否有效?回想法定記名股票背書轉讓的要件。甲只有簽章,沒有寫乙的名字(空白背書),這在實務上(及修法後)有效嗎?只要背書交割,權利即發生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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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聚焦於記名股票之轉讓生效要件(空白背書之效力),以及股東向公司辦理變更登記(過戶)遭不當拒絕時,對抗效力之認定與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對象。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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