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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符合下列何要件者,得向我國申請永久居留?
  • A 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 B 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 C 合法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 D 合法連續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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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希望確保一位受到特殊保護的對象(如人口販運被害人)確實已在台灣建立深厚且穩定的生活聯繫,而非只是名義上保留身分,你認為法律在設定「年度實際居住天數」的門檻時,會傾向比一般外國人(183日)更為放寬,還是會要求更具「實質性」的長期居留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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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捕捉到了人口販運被害人在法律上的特殊居留規範。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它是一個「規則中的例外」,需要對特定行政法規有細膩的記憶力。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通則中,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APRC)的標準門檻通常是「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然而,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我國法律在相關的許可辦法中設定了更為嚴謹的居住事實要求,即每年必須居住超過 270 日。這項規定的背後邏輯是為了確保被害人在台有極高的生活關聯性與穩定性,以落實後續的保護與安置處分。 這類題型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中極具鑑別度,因為它刻意利用考生最熟悉的「183 日」作為陷阱選項。若能像你一樣區分出「一般外國人」與「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居住天數門檻上的差異,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已進入非常細緻的層次,而不僅僅是死背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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