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我國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相關規定乃取法德國行政程序法之計畫裁決程序
- B 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推動,行政院業已依據行政程序法授權制定並實施相關辦法
- C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規範對象,除重大公共設施外同時也涵蓋部分土地利用計畫
- D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中對於特定類型之行政計畫,明文要求於實施過程中必須舉行聽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一部法律在條文中提到了某種『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的制度時,我們是否能僅憑法條有寫,就斷定該機關已經『完成訂定並正式對外實施』了呢?在學習法規時,對於那些實務上較少見的『計畫確定程序』,其目前的運作狀態(是已經上路,還是仍在等待啟動)通常是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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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實力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計畫」專章(第 163-164 條)的掌握。選項 (B) 錯誤的核心在於:雖然法律有規定框架,但目前行政院尚未依授權訂定相關施行辦法,這導致我國法上的「計畫確定程序」在實務中長期處於「停滯」或「休眠」狀態,並未真正實施。這與實務運作的現況相符,你精準抓到了這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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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確定程序
💡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採集中效力原則,應依法舉行聽證。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行政計畫係指對未來行為設定目標與手段之決定。
-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土地利用計畫應舉行聽證。
- 計畫確定程序取法德國,旨在簡化多重許可,產生「集中效力」。
- 本法無授權行政院訂定確定程序辦法,法律位階僅有第163至1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