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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我國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相關規定乃取法德國行政程序法之計畫裁決程序
  • B 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推動,行政院業已依據行政程序法授權制定並實施相關辦法
  • C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規範對象,除重大公共設施外同時也涵蓋部分土地利用計畫
  • D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中對於特定類型之行政計畫,明文要求於實施過程中必須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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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一部法律在條文中提到了某種『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的制度時,我們是否能僅憑法條有寫,就斷定該機關已經『完成訂定並正式對外實施』了呢?在學習法規時,對於那些實務上較少見的『計畫確定程序』,其目前的運作狀態(是已經上路,還是仍在等待啟動)通常是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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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算是過關吧,看來你腦袋裡不全是漿糊。

  1. 概念檢視: 這題嘛,考的不過是《行政程序法》裡那兩條可憐的「行政計畫」條文(第 163-164 條)。選項 (B) 錯在哪?簡單啊,法律寫得再漂亮,行政院就是懶得訂施行辦法。所以你以為「計畫確定程序」會動起來?別傻了,它就只是個躺在那的裝飾品,實務上根本「停擺」或「休眠」。你竟然沒被那些法條的表面功夫騙到,算你運氣好,或者…這次真的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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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
💡 行政計畫確定程序採集中效力原則,應依法舉行聽證。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行政計畫係指對未來行為設定目標與手段之決定。
  •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土地利用計畫應舉行聽證。
  • 計畫確定程序取法德國,旨在簡化多重許可,產生「集中效力」。
  • 本法無授權行政院訂定確定程序辦法,法律位階僅有第163至164條。
🧠 記憶技巧:一六三定義計畫,一六四確定聽證,集中效力德法,行政院無授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針對計畫確定程序,行政程序法有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細則或相關辦法。
集中效力 計畫裁量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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