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男乙女結婚未滿三年,卻因志趣不合而準備離婚。某日,雙方先經律師安排,在律師擬就之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約定於次日同赴戶政事務所為離婚之登記。不意,甲於步行至戶政事務所途中,遭遇車禍身亡,遺有房屋一棟、現金 100 萬元。若甲男父母健在,則其繼承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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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身分關係的確立與遺產分配。首先依民法第1050條判斷兩願離婚是否因『未登記』而不生效力,確立乙女的配偶身分;接著依民法第1138、1144條確定繼承人為配偶及父母,並按比例(1/2、1/4、1/4)計算房屋與現金之分配額。作答時可補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概念以增加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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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兩願離婚因未辦理戶政登記是否生效?乙女是否仍具配偶身分而得與甲男父母共同繼承甲之遺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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