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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男乙女結婚未滿三年,卻因志趣不合而準備離婚。某日,雙方先經律師安排,在律師擬就之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約定於次日同赴戶政事務所為離婚之登記。不意,甲於步行至戶政事務所途中,遭遇車禍身亡,遺有房屋一棟、現金 100 萬元。若甲男父母健在,則其繼承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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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身分關係的確立與遺產分配。首先依民法第1050條判斷兩願離婚是否因『未登記』而不生效力,確立乙女的配偶身分;接著依民法第1138、1144條確定繼承人為配偶及父母,並按比例(1/2、1/4、1/4)計算房屋與現金之分配額。作答時可補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概念以增加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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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兩願離婚因未辦理戶政登記是否生效?乙女是否仍具配偶身分而得與甲男父母共同繼承甲之遺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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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願離婚與繼承分配
💡 離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者配偶身分存續並依法繼承。
  •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採要式主義,須書面、2位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 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無子女時與父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為1/2。
  • 死亡與離婚優先性:未登記前一方死亡,婚姻關係因死亡而消滅,生存配偶仍具合法繼承權。
  • 論述遺漏點:應主動提及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請求權優於遺產分配。
🧠 記憶技巧:登記才離婚,配偶併父母,一半對一半,差額先算完。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簽署協議書即生離婚效力。此外,申論時若漏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會導致扣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代位繼承 遺囑繼承與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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