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甲、乙因工作忙碌無暇照顧丙,遂與甲之寡母丁共同生活,並由其照料丙,兩人因而感情深厚。於丙 5 歲時,乙知甲有外遇後,兩人協議離婚,並約定由乙單獨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與義務。一年後,乙結識戊男再婚,三人共組家庭後,戊對丙疼愛有加,丙之生活事務多由戊照顧,丙對其依附甚深。丙上小學後,戊經常入班協助,丙卻因其與戊之姓氏不同,受班上同學嘲諷而深感痛苦。試問:丁得否向法院請求對丙進行會面交往?乙得否向法院請求將丙之姓氏,由甲之姓氏變更為戊之姓氏?若三年後,乙因急病去世,此時應由何人擔任丙之法定代理人?(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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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親屬法中三個核心爭點:1. 祖父母之會面交往權(須聯想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2. 子女變更姓氏之要件(民法第1059條第5項僅限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未收養之繼父非屬之);3. 單獨任親權之一方死亡時,他方親權之歸屬(實務向採親權當然回復說)。作答時應分題次敘明法條、實務見解並進行精確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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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祖父母得否聲請會面交往權、未成年子女得否依法變更為未收養之繼父姓氏,以及單獨行使親權人死亡後他方親權是否當然回復。 【解析】 壹、丁得向法院請求對丙進行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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