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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某企業家甲男已婚,與其妻乙女育有子女丙丁二人。某日甲男因劇烈跑步而告死亡,乙女含悲整理甲男遺物,赫然發現甲男日記,其上有關於定期支付生活費予婚外情女友 A 及甲 A 所生女兒 B 之記載。請問何人可得對甲男之遺產有如何之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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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非婚生子女之身分轉變」與「遺產繼承人之判定」。解題時應先判定甲發生死亡後,非婚生子女B是否因「生前撫育」而視為認領取得繼承權;其次檢視配偶乙的專屬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後總結各當事人的繼承權益與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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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男定期支付生活費予非婚生子女B是否構成撫育視為認領?配偶乙女、婚生子女丙丁、婚外情女友A及非婚生子女B對甲之遺產各有何種權利主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繼承權主體與分配
💡 釐清非婚生子女地位、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酌給之權利主張。

🔗 法定遺產分配結算順序

  1. 1 剩餘財產分配 — 依民法1030-1條第1項先行扣除配偶之債權。
  2. 2 遺產酌給請求 — 依民法1149條審酌生前受扶養人之遺產酌給。
  3. 3 確定應繼分 — 依1144條由配偶與子女(含B)按人頭均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民法第1065條認領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記憶技巧:先扣債(剩餘財產)、再酌給(1149)、後平分(1144);有撫育,視認領。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優先扣除性,或誤認非要式書面為遺贈。
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 夫妻法定財產制結算 遺產繼承順位與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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