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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褵多年,生有丙、丁兩子女。丙已婚並與戊女生有 A、B 二子。甲於乙因病去世後旋即續弦,與其新婚妻子辛女,以及辛與前婚配偶所生之子庚共同生活。三年後,甲與丙一同至外地探訪親戚,因車禍事故雙雙身亡,無法判定兩人死亡之時點。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積欠銀行債務共 1,200 萬元。丁於繼承開始後 2 個月內依法拋棄繼承,又甲於死前一年曾因A去澳洲留學,贈與 6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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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涉及複雜身分變動的繼承題,首先應釐清「繼承人身分與資格」:處理同時死亡的代位繼承爭議、拋棄繼承的應繼分流向,排除非血親(如後妻之前子)的繼承權。確認繼承人與應繼分後,其次檢視「生前贈與是否構成歸扣」,最後再進行積極與消極遺產的比例分配與有限責任連帶債務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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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同時死亡之代位繼承效力、拋棄繼承後之應繼分歸屬、生前贈與留學費用是否應予歸扣,以及遺產與債務之最終分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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